无证经营瓶装燃气 罚款上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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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思圆 通讯员 乐静静 卢佳莹)瓶装燃气属于危险化学品,其运输和经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近日,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个人无证经营瓶装燃气案件,对当事人顾某某作出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定海首次对个人无证经营瓶装燃气行为进行处罚。
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东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辖区开展燃气安全生产检查时,在东山路1号附近发现,有一位老伯运送瓶装燃气,执法人员对其相关证件检查后发现,该配送人员姓顾,既不是舟山市蓝焰燃气有限公司液化气分公司员工,也没有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13日至2023年9月12日期间配送,共配送了2300余瓶燃气,共赚取23000余元。
“当事人顾某某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东执法中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需要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顾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与此同时,由于涉案燃气公司对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行政机关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开展辖区燃气安全生产“回头看”检查,进一步查漏补缺,确保安全隐患问题得到及时整改。同时,加强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群众安全用气意识,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燃气安全良好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