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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破产法律视角的定海区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与提升的研究

  □通讯员 吴则谦 张卓峰 李平央 朱春益 文/摄

  摘要:破产法通过设置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条路径有效规范商业主体市场退出机制,有效促进市场优胜劣汰,是营商活动有序进行的基础。基于破产法律视角来看,定海区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中还存在破产案件办理周期长、案件成本高以及对失信惩戒力度不够的问题,在实践中还要简易化破产程序,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出台相关税法政策,降低破产成本;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以此优化营商环境。关键词:破产法;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

  引言法律乃保障商事纠纷公正解决之终极防线,各领域相关立法须协调一致、紧密协作,共筑商业社会稳固之基。就我国当前法律环境而言,《民法典》合同编对交易规则阐述明晰且详尽,为商事交易有序进行提供明确法律导向;《证券法》对构建与优化市场环境发挥关键作用,是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市场氛围之必要制度;《破产法》规范商业主体市场退出机制,有效促进市场优胜劣汰。进一步言,完善法律环境,深化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乃国家经济繁荣发展必由之路。然仅凭完备法律法规远不足够,构建全面有效之法治环境,确保市场机制顺畅运行亦至关重要。在此背景下,破产制度于营商环境建设中之核心地位愈发凸显。商业市场长期稳定,有赖于商事主体市场进出之动态平衡,破产重整制度恰为维系此平衡之关键。为此,本文特以破产法为研究视角,选定定海区为对象,深入剖析其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现状与挑战,并提出针对性提升策略,旨在借此研究,为推动定海区乃至更广泛地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与法治化进程贡献力量。企业破产法实施前,司法机关受理案件以政府主导国企“政策性破产”为核心,破产程序受理与审理中行政干预显著。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后,破产程序法治化、市场化理念渐入人心,为案件公正高效处理奠定基石。近年来,定海区法院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聚焦营商环境优化“一号工程”,在政府工作、重点项目中强化法治保障,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践中,区法院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成效显著,截止到2024年11月已受理破产案件20余件,其中重整案件10余件,为危困企业的快速出清,盘活资产提供了定海样板。

  一、基于破产法律视角的定海区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审理周期长破产案件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具有较大不同,具有程序复杂、涉众面广、债权债务梳理难度大等客观因素无形中使审理周期拉长。但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仅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因为占用司法资源导致其他案件处理效率降低。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各地法院处理破产案件普遍面临审理周期长的问题,特别是复杂的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周期超过1.5年甚至2年的也不乏少数,对比其他国家,爱尔兰的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仅需0.4年,其他美国、英国等大多需要1年,德国相对比较长需要1.2年左右。可以肯定的是,案件办理周期过长,将间接影响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二)案件成本高破产案件的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以及评估费、审计费等各项共益债务的支出,这些费用已经占有很大比例。除此以外,企业破产绕不过税务筹划,特别是破产重整程序当中,处理好破产企业的涉税问题不仅拓宽了国家的税源同时又保证了重整企业债权人、投资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实践中,破产法与税法的对接确实会出现不匹配的现象,破产重整企业所涉及税务问题的核心在于破产法与税法之间的理念分歧和规则冲突,这导致了涉税事项的许多方面未能与破产法充分结合,从而在破产案件的税务处理中出现了诸多规则模糊之处。破产重整制度是被业界广泛认可的挽救破产企业最为有效的法律制度,但目前重整成功率普遍较低,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重整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过高。

  (三)对失信惩戒力度不够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在高消费领域、担任企业或其他组织重要职务等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措施,但这些举措的影响范围仍然局限于失信者的日常社交活动领域,尚未触及到对严重失信者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层面。具体而言,针对诸如破产欺诈、过失导致破产、破产过程中的贿赂行为以及违反破产法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等恶劣行径,当前法律体系尚未明确将其定性为犯罪行为,这导致了对这些严重失信行为的法律震慑力度严重不足,难以有效遏制破产领域中的失信个体。此外,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仍处于一个相对不完善的状态,这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从现实情况来看,当前的社会征信体系主要依赖于地方性规章和部门性规章,缺乏统一且权威的征信监管机制,导致征信监管领域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此外,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一些个体在破产前夕恶意借贷并大肆挥霍资金,蓄意逃避债务偿还责任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产生了“失信者获益,守信者蒙损”的不良社会导向,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诚信体系建设构成了严峻挑战。

  二、基于破产法律视角的定海区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策略

  (一)简易化破产程序,有效发挥预重整功能,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尽管近年来,各级法院在破产审判的实践中做出一些规定来简化流程。但这些规定的总体适用范围仍然相对狭窄,难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这一现状,有必要在破产法中增设一种简易破产程序,以便更加高效地处理那些无产可破的案件、小型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债权债务关系十分明确的破产案件。具体而言,可以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实现这一目标,可以在实践中缩短债权申报的期限,进一步简化案件受理与审理过程中的文件要求及程序步骤等。同时对经识别认为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得债务人企业,及时启动预重整程序,利用“预重整”这一良方,充分发挥该制度“庭内重整+庭外重组”的制度优势,为各方参与人提供更多协调沟通平台和空间,提升重整计划可执行性。坐落于定海区的浙江诚达船业有限公司就是巧妙利用了预重整程序最终引进外资以1,81亿元的价格重整成功的一大典型案例,由于预重整阶段打下了扎实基础,该案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后仅用时80多天重整计划即获通过,大大提升了破产审判效率。(二)出台相关税法政策,降低破产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征管的具体实践中,要进一步理清破产企业跟实际企业的差距,进而专项地、有针对性地制定一系列针对破产企业的税收减免措施。这些措施应当重点涵盖多个方面,例如重整企业在获得债务豁免时所涉及的所得税减免问题,以及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等关键环节,其根本目的在于有效促进破产案件能够更加顺利、有序地进行,从而保障各方利益,确保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破产重整的大局,为企业的再生与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三)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为构建更为完备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议政府强化个人信用立法,从信息采集、查询、信用担保、信用消费等维度,制定详尽法律法规,全面规范引导个人信用行为。建议于我国刑法体系中增设多项破产相关罪名:破产欺诈罪、过失破产罪、破产贿赂罪及违反破产法定义务罪等,并明确将自然人纳入此等犯罪主体范畴。于制度执行层面,政府应积极作为,整合资源,破除信息壁垒,推动信息共享与协同治理机制。对失信个人或企业,要从多个角度进行严格惩戒。此外,为构建更为完备的个人信用体系,还需强化个人信用立法,从信息采集、查询、信用担保、信用消费等维度,制定详尽法律法规,全面规范引导个人信用行为。

  三、结语法律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那么法治营商环境的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未来的发展中定海区还要进一步聚焦制度化、法治化,做好如何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深入研究,从多方面提高市场法治化建设水平,激发市场活力。

  参考文献

  [1]李曙光,蔡嘉炜.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指标与我国破产法修改[J].中外法学,2024,36(05):1261-1281.[2]徐阳光,陈怡然.企业破产前困境拯救机制的法理阐释与体系构建[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4,11(03):25-36.[3]苏洁澈,贺丹,刘颖.营商环境优化视域下破产法修改前沿问题笔谈[J/OL].政法论坛,1-21[2024-11-08].[4]郭冰.优化营商环境视野下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研究[D].上海财经大学,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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