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罚!
定海首次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行为立案调查
本报讯(记者 王思圆 通讯员 冀翔宇 苗颖)城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近日针对辖区一例损坏环境卫生设施行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这也是我区首次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当天上午,区环卫部门分类巡检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东门菜场东侧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的设施用房内,崭新的洗手盆被砸毁,可能是遭到人为蓄意破坏。该处垃圾分类投放设施为我区第三批“撤桶并点”新建点位,近日建成后还未正式投入使用。
区环卫部门立即将情况通报给城东执法队,并联合公安部门通过调取监控,确定了涉事人为附近居民王某。据了解,《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违法事实,城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相关规定,对该行为开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涉事人王某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其对毁坏设施进行赔偿。
记者了解到,这也是自2022年我区全面实施 “撤桶并点”行动以来,首次对个人因破坏垃圾分类设施进行处罚。下步,我区将继续坚持宣传引导与规范执法相结合,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和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不断推动垃圾分类工作走深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