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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燃放新规12月1日实施

进一步明确燃放区域时间和处罚力度

  本报讯(记者 黄婷)《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在管理范围与对象、燃放区域与时间、处罚力度等方面都做了细化。当前,我区正在开展禁燃区和限燃区划定等相关工作。

  记者了解到,该《规定》由2025年6月25日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7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作为地方性法规,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和更强的约束性。

  《规定》的内容涵盖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部门职责、燃放区域与时间、燃放安全、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旨在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此前,我们针对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或特定环节进行管理,比如针对春节期间或特定区域的燃放管理。”据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科长李娟介绍,《规定》对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都进行了明确,包括经营、燃放、运输、储存等全链条管理,覆盖范围更广。

  《规定》还列出了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在内的十类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根据应急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规定》明确,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四至正月十五期间允许燃放,或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在婚庆、殡葬方面,《规定》明确,婚庆、殡葬服务提供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提供燃放服务,不得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协助或者便利。

  《规定》还明确,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婚庆、殡葬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规定提供燃放服务,或者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协助或者便利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