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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舟山明确烟花爆竹禁燃区域限放时段各方义务

从管理体制、经营规范、燃放管理、燃放行为四个维度构建起全链条管理体系

  本报讯(记者 黄婷)《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共十七条的地方性法规从管理体制、经营规范、燃放管理、燃放行为四个维度构建起全链条管理体系,标志着舟山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入“有法可依、精准施策”的新阶段。

  《规定》明确市、县(区)、乡(镇)三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格局。其中,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的职责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责,确保从生产到燃放各环节无缝监管。

  根据《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严格遵循“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原则,由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主导,需充分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避免网点无序分布,从空间上保障经营安全;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且需在许可证核准的地点和时间段开展经营,严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把控经营准入关。

  烟花爆竹燃放环节,《规定》通过划分不同区域与时段,实行差异化管理,并明确了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

  在禁止燃放区,明确了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军事设施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十类地点,任何时间都禁止燃放。

  在限制燃放区,除了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四至正月十五期间及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与此同时,《规定》还明确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过临时管控减少污染叠加。在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以外的区域,除禁止燃放时段外,允许燃放。《规定》还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为引导规范燃放行为,《规定》对不同主体的义务作出了明确界定。

  单位和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时,需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文明燃放,严禁以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或影响交通秩序的方式燃放。尤其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确其监护人必须加强监护,防止因燃放不当引起安全事故。

  婚庆、殡葬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服务,也不得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协助或便利。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依法将燃放烟花爆竹地点、时间和种类、规格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做好安全燃放工作。

  《规定》出台并非偶然。近年来,全市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仅2025年1月份就发生烟花爆竹火灾34起,占火灾总数的27%。再加上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噪音和大气污染,直接影响居民休息,损害大气质量,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为保护区域生态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尽管燃放烟花爆竹是部分群众传承民俗文化、营造节日氛围的重要方式,但随着现代生活方式演进,安全宁静洁净的生活环境已成为另一部分市民的核心诉求,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引导,构建长效机制。